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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行申1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继玲等二人与永城市芒山镇人民政府土地违法征收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豫行申1108号陈继玲、宋德云:你们因诉永城市芒山镇人民政府土地违法征收一案,不服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行终86号行政判决,以原审裁判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的土地现存在两份土地使用权证:一是陈继玲所持有的发证日期为2000年5月27日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二是永城市水利局所持有的发证日期为2000年8月23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两个证件的填证机关均为永城市土地管理局。两个土地证件并存的情况表明本案所涉及的土地存在争议,权属仍处于不明状态。你们仅凭2000年5月27日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并不能有效证明你方对土地仍然享有实际权益,故你们要求判决永城市芒山镇人民政府强征宅基地行为违法条件尚不成就,你们可在权属争议解决后另行主张权利。原审判决驳回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你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们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