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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5民初9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文某某诉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924-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文某某,男,汉族,住新绛县龙兴镇。被申请人:陈某某,女,汉族,住永济市蒲州镇。文某某诉陈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晋0825民初92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了申请人文某某的晋******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申请人文某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文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文某某的晋******号“思铂睿”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及扣押。案件申请费300元,由原告文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畅英民审 判 员  南春平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一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