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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71执恢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德元与被执行人董卷贤、李晋���、周恒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元,董卷贤,李晋新,周恒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执恢370号 申请执行人:刘德元,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吉阳镇。 被执行人:董卷贤,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吉阳镇。 被执行人:李晋新,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 被执行人:周恒海,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三亚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德元与被执行人董卷贤、李晋新、周恒海提供劳务者受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4日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董卷贤应向申请人刘德元支付赔偿款137682元,被执行人周恒海、李晋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317.21元及鉴定费1260元由董卷贤负担。因被执行人董卷贤、李晋新、周恒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德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德元与被执行人周恒海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恒海已按协议履行。因被执行人董卷贤、李晋新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于2015年12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刘德元向本院申请司法求助。经查,申请执行人刘德元家庭生活困难,属于弱势群体,而被执行人董卷贤、李晋新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本案的情况特殊,上报该案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本案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16年10月14日三亚市政法委从三亚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款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刘德元,予以救助。 本院认为,为彰显社会人文关怀,本院和三亚市政府给予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司法救助。但该款项来源于社会的全体纳税人,而非被执行人。为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被执行人不得因此而免除责任,其未履行的义务本院将继续强制执行,执行到的款项将返还至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帐户中。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12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王大宝 rb3czqimwoffmmepuu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