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3372号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洪刚,职员。
被告:王宇,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汇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红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