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0执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冉瑞龙与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瑞龙,李小波,谭白洁,隆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0执1033号申请执行人:冉瑞龙,男,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李小波,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谭白洁,女,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隆国琼,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冉瑞龙与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未履行义务,冉瑞龙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偿还170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6年10月12日前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执行,未执行到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700000元及利息,2016年10月24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谭白洁、隆国琼、李小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付晓华审判员 郎启甫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向浩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