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侯书云、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书云,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协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2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书云,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南街基督教堂。法定代表人:张宝圣,该委员会主席。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协会。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南街基督教堂。法定代表人:张喜堂,该协会会长。再审申请人侯书云因与被申请人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河北省大名县基督教协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书云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依法不属法院管辖。双方是宗教组织内部的上下级关系,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此案。二、本案是典型的恶意诉讼。两会要解散大名县基督教北关敬老院,是要开发这块地。综上,请求对本案再审。本院认为,二被申请人因再审申请人占有使用福音公寓,起诉要求返还,系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福音公寓系二被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再审申请人占有使用缺乏法律依据,原一、二审判决判令再审申请人予以返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侯书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书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郎立惠代理审判员 张玉梅代理审判员 李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