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邓昭纯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昭纯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202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昭纯。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9月1日被罚款及暂扣驾驶证。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昭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相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昭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8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邓昭纯饮酒后驾驶浙C×××××号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罗阳大道与院士路交叉路口时,碰撞前方同向由李某驾驶的浙C×××××号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邓昭纯在现场被巡逻交警查获,并于当日16时20分许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邓昭纯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昭纯已调解赔偿李某人民币191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昭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昭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昭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昭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余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