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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9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谢世珍与万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世珍,万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9901号原告:谢世珍,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万小梅,女,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谢世珍与被告万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谢世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小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世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小梅归还谢世珍借款人民币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4日,万小梅向谢世珍借款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双方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在半年内归还。借款期限届满,万小梅没有按时还款,谢世珍催收未果,现诉请法院支持谢世珍的诉讼请求。被告万小梅未置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4日,万小梅向谢世珍借款5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谢世珍现金伍仟元正”。借款出借后,谢世珍多次向万小梅催收,但万小梅一直没有偿还借款,故谢世珍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谢世珍向万小梅出借5000元,谢世珍将现金5000元交付给万小梅后,万小梅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万小梅应当在谢世珍催收后及时足额归还借款。万小梅一直拖欠未还款,已构成违约。谢世珍请求万小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万小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原告谢世珍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小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谢世珍借款本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万小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晨峰人民陪审员  宋春蓉人民陪审员  王玉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