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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753号原告:邓某某,男,住江苏省沛县张庄镇。委托代理人:肖国宗,辽宁正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住江苏省沛县张寨镇。委托代理人:王上某(系被告儿子),男,住江苏省沛县张寨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