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玉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581号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粤海西路17号明珠山庄B3栋二楼D房。法定代表人:苏树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思侬,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玉芳,女,1968年3月8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珠海市。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对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94元,减半收取计997元,由原告珠海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智武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