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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2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吴贵武诉范新荣、郑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贵武,范新荣,郑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22民初1628号原告:吴贵武,男,197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林,男,住浦城县,由浦城县兴禾农资经营部推荐。被告:范新荣,男,197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被告:郑光兴,男,197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吴贵武诉被告范新荣、郑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贵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林、被告范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光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贵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诉请依法判令范新荣偿还还借款40000元及支付2016年8月31日前未付清的利息3600元;2.诉请依法判令范新荣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到还清借款为止;3.诉请依法判令郑光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范新荣因生意需要资金,于2015年11月1日向吴贵武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郑光兴自愿为范新荣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截止2016年8月31日范新荣偿还借款10000元,仍欠借款40000元及3600元利息未支付,吴贵武多次要求范新荣、郑光兴偿还借款及利息,至今未还。范新荣辩称,吴贵武起诉是事实,但目前没有钱归还,要求延期归还。郑光兴未作答辩。吴贵武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吴贵武居民身份复一份,证明吴贵武身份的基本情况。2.借据一份,证明范新荣于2015年11月1日向吴贵武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郑光兴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庭审质证,范新荣无异议。郑光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其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对吴贵武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范新荣、郑光兴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日,范新荣向吴贵武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计算,郑光兴作为借款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确认。2016年4月15日前范新荣归还给吴贵武10000元本金及利息,至今尚欠借款40000元及2016年4月15日之后的利息未偿还。本院认为,范新荣向吴贵武借款50000元,有范新荣出具的《借据》为证,范新荣与吴贵武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范新荣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郑光兴自愿在《借据》中作为担保人签名确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吴贵武诉请范新荣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吴贵武诉请郑光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范新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吴贵武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40000元自2016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郑光兴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范新荣、郑光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成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杰附: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时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