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3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与平罗县金玉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平罗县金玉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3民初3110号申请人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马万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旭明,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平罗县金玉佳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定代表人刘辉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马昭雄,理事长。原告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平罗县金玉佳源商贸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的票号为XXX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5000000元,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对被申请人财产予以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平市建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票的票号为XXX银行承兑汇票项下款项5000000元(冻结期限从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吴忠市文昌物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静勇人民陪审员 王美芳人民陪审员 施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余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