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18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冀北与被执行人贾永华、王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冀北,贾永华,王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1869号申请执行人:孙冀北,男,住茌平县被执行人:贾永华,男,住东昌府区被执行人:王广文,男,住东昌府区申请执行人孙冀北与被执行人贾永华、王广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茌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6019元元,扣除执行费6100元,其他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院(2013)茌商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崔永涛审判员 周 民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晨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