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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丁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刑初4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公诉机关以济历城检公刑诉[2016]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19日221时35分许,被告人丁某某酒后驾驶无牌燃油二轮摩托车沿济南市历城区华山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荷花路路口北侧时,与马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丁某某自己受伤。马某某报警后,执勤民警赶至现场,发现被告人丁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鉴定,被告人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mg/100ml。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城区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八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王得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延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