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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21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房祥亮与被告刘喜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祥亮,刘喜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2721民初276号原告房祥亮。被告刘喜宝。本院在审理原告房祥亮与被告刘喜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此款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陈佩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 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