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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5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花园中学与谭迎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花园乡初级中学,谭迎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5856号原告:郯城县花园乡初级中学。法定代表人:杨炜烨,系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可华,郯城星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谭迎宗,男,1967年11月4日生,汉族,郯城县花园乡初级中学,教师。原告郯城县花园乡初级中学与被告谭迎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郯城县花园乡初级中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郯城县花园乡初级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运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