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民终1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终12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长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玥,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佛坚。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黔生。上诉人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对涉案工程的施工完成量及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均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州富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7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乔晋楠审 判 员 彭卫民代理审判员 刘 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玲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