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民初53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倪卫平与张荣平、崔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卫平,张荣平,崔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4民初5337号原告倪卫平。被告张荣平。被告崔美芳。原告倪卫平与被告张荣平、崔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倪卫平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荣平、崔美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倪卫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卫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270元,合计5170元,由原告倪卫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桑林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胜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