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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5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文强与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强,钟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5904号申请人张文强,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钟亮,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文强与被申请人钟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以案外人刘长辉()所有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案外人刘长辉提供担保的汽车一辆;二、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中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