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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0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明五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陈伟昭合同普通执行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明五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陈伟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098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明五洲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4028号,组织机构代码27953800-X。法定代表人朱庆峰。被执行人陈伟昭,男,汉族,1986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6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陈伟昭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61684.4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晶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立影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