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5执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线博与线涛、线建生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线博,线涛,线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线博,男,1962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线涛,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线建生,男,195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2740元。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海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