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26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周传东、钱西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周传东,钱西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267之一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8667818-1),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西后街66号。法定代表人:黄钟尧,行长。被执行人:周传东(身份证号3306231960********),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钱西亚(身份证号3306231971********),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周传东、钱西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683民初第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传东、钱西亚归还借款2138191.52元及息,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传东、钱西亚所有的座落于嵊州市工农三路111号锦越名都27幢2号的房产(本案抵押物)已进入拍卖程序,尚需较长时间,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依法受偿,被执行人周传东、钱西亚所有的位于嵊州市恒业家园19号楼一单元301室的的房产已另行设定抵押,且系另案首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案目前暂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期超(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