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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27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彦生危险驾驶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2758号移送机关: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徐彦生,男,197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平舆县,现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彦生的银行存款3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徐彦生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潘荣锋执行员  连博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卢钻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