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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与王迪、林颜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王迪,林颜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2749号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4幢3单元1501室。法定代表人:陈茂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霄,男,36岁,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莉莉,女,23岁,系公司员工。被告:王迪,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被告:林颜攸,女,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原告)与被告王迪、被告林颜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王迪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支付利息损失(按月利率0.08%计算至2016年1月23日,此后按月利率0.16%计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林颜攸承担共同偿债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登记结婚。2016年1月19日,原告(出借方、乙方)与被告王迪(借款人、甲方)签订一份《借款及抵押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乙方借款,金额为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23日止,月利息0.08%;如果甲方到期不能全额偿还本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视为甲方彻底违约,违约后借款利率按双倍计算,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此外,如因抵押、借款产生纠纷发生的一��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甲方承担等。当日,原告即向被告王迪指定账户汇款人民币150000元。然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王迪并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遂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将两被告起诉来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迪、被告林颜攸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浙融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支付利息218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此后以1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月利率0.16%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33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6元,合计人民币4770元,由被告王迪、被告林颜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袁小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