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夏伍元与郑望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伍元,郑望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夏伍元,女,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820905004X。被执行人郑望波,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石航村二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8060700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伍元与被执行人郑望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2015)鄂通山执字第00449号执行案件中申请人夏伍元与被执行人郑望波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夏伍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王望喜审判员 陈迪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飞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