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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德能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德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35号罪犯梁德能,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8)肇刑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德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0元,附带民事赔偿12751.07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梁德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9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梁德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德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1000元,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市民政局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证明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德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德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8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陈俏颜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钟伽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