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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林某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5刑申46号林某:你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2)柳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林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林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造成植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林某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