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林某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吉05刑申46号林某:你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2012)柳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以“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由本院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原审被告人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林某提出的不构成犯罪的申诉理由,经查,申诉人林某非法占用林地种植玉米,造成植被严重破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申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林某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案不能进行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