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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7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罗国柱与安永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国柱,安永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813号原告罗国柱,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永前,男,1974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国柱与被告安永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国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旗人民陪审员  余海洋人民陪审员  王留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