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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1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姜巧与黄保存、李江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巧,黄保存,李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12执31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姜巧,女,1990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执行人黄保存,女,197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李江锋,男,1974年11月5日生,壮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姜巧依据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黄保存、李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姜巧与被执行人黄保存、李江锋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保存、李江锋自愿归还申请执行人姜巧借款本金87000元及利息10000元。申请执行人姜巧在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97000元后,表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人给付的97000元后亦申请本案结案。因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312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倪桂琼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