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24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与曾宪富、严火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曾宪富,严火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24民初1547号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永固镇圩镇(永固政府侧),组织机构代码:56667439-7。负责人:邓雄,该信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梁东海,男,1986年9月29日,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系该信社职员。被告:曾宪富,男,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严火妹,女,汉族,1964年8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以下简称永固信用社)与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加拿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固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梁东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曾宪富、严火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固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曾宪富、严火妹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6200元及利息3298.55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1日,剩余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被告曾宪富、严火妹以发展养猪业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借据等相关资料,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到期日为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1.07%计算,同时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本笔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能依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借款本息。被告曾宪富、严火妹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宪富与严火妹属夫妻关系。2013年12月31日,被告曾宪富、严火妹以发展养猪业为由与原告永固信用社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怀永农信2013个贷字第96号)第XX号),合同约定,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向原告永固信用社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利息按年利率11.07%计算,同时约定不按期归还贷款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该笔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永固信用社即向被告曾宪富、严火妹交付了借款本金20000元,被告曾宪富、严火妹亦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给原告永固信用社。借款到期后,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多次向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催收该笔借款并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本息19498.55元(利息计至2016年8月21日,剩余利息计至清偿之日止),但被告曾宪富、严火妹未能依约归还拖欠借款本息。2016年9月19日,原告永固信用社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永固信用社提供的:1、被告曾宪富、严火妹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2、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借款申请书;3、广东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借据;4、曾宪富借款合同;5、计息清单;6、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述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曾宪富、严火妹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被告曾宪富、严火妹作为本笔借款的借款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综上,原告永固信用社请求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偿还借款本息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借款本金16200元,利息3298.55元,合共19498.55元,给原告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固信用社(利息计至2016年8月21日止,剩余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3元(原告永固信用社已预交),由被告曾宪富、严火妹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加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达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