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青0104民初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兰与被告马江宁、买玉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兰,马江宁,买玉清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671号原告马玉兰,女,回族,1971年12月26日生,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马江宁,女,回族,1998年7月31日生,住址同原告马玉兰。被告买玉清,女,回族,1929年3月5日生,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兰与被告马江宁、买玉清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玉兰于2016年10月24日因该套房屋位于西宁市城中区,属城中法院管辖,原告要求向城中法院另案起诉,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兰撤回对被告马江宁、买玉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全额退还原告马玉兰。审判员  牛晓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怡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