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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12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与莫家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莫家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1238号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68号阳光海岸营销中心。法定代表人:郑伟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章涛,该公司员工。被告:莫家定,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宾阳县。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司防城港分行,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大道与迎宾路交汇处逢时商业大厦。负责人:黄略桐。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家定、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广西金凯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国锦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