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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宗琳、武汉中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宗琳,武汉中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宗琳,武汉中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991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负责人:曾晓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谈国知,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宗琳,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中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31号阳光新天地26层2617房。法定代表人:张杰。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宗琳、武汉中城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受理后。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71元,减半收取6035.5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徐桂萍审 判 员  陶冲祥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