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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038号

陈能南与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能南,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038号申请执行人陈能南,男,194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烈华。申请执行人陈能南与被执行人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股票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2016)闽0181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的XX股及孳息(该孳息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

二、冻结期限一个月。

三、冻结成功后将被执行人福清市粮食收储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中的XX股及孳息(该孳息包括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划拨至申请执行人陈能南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黄煜薇执行员  林灿萃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 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