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3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欧启华与王友良、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启华,王友良,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3执245号申请执行人:欧启华,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现住华容县。委托代理人:王腊春,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执行人:王友良,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执行人:涂红,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本院在执行欧启华与王友良、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友良、涂红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廖 文代理审判员 陈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忠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