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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1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蔡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124执1165号之一被执行人:蔡某,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庐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刘朝安、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被执行人蔡某拒不履行庐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161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蔡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