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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向法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桂芬与张永昌、李峻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芬,张永昌,李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向法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张桂芬,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执行人张永昌、李峻,汉族,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桂芬与被执行人张永昌、李峻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2015)向法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丛宇审判员  李长山审判员  梁传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