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4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杨文义诉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04民初23号原告杨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董春英,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马超,��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春英,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陶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2000年5月1日原告与原炮台村(现炮台村与被告合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陈地沟子南侧土地,承包期限至2027年12月30日。2011年齐齐哈尔市修建高铁,占用原告承包土地,征地单位已将土地补偿款30,000.00元给付被告处,但被告将土地补偿款扣留,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32,866.66元,并当庭增加利息款45,000.00元。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辩���,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高铁征地并没有占用原告承包土地且根据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内机动地上物补偿归村民,土地补偿归村集体,这也是铁锋区各村都在执行的政策。原告承包的土地为村内机动地,故依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该土地补偿款应归村集体所有。对于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利息款45,000.00元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2000年5月1日原告与炮台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承包陈地沟子面南4亩土地。2010年齐齐哈尔市修建哈齐客运专线占用被告村内土地,其中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占用原告耕地192.7平方米及磨牛地49.92平方米,放发土地补偿金共计32,866.66元。另查,炮台村现已划入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管理,本案所涉土地补偿款已发放到被告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承包土地图纸1份、法院调取转征农户土地现场调查确认登记表和转征农户土地现场调查确认登记表及补偿明细表各1份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在卷为凭。关于原告提交“情况说明”,因证人未能到庭接受询问及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交村委会会议记录复印件,因该组证据无法证实被告的辩解,故对该组证据的证明问题不予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本案原告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限被征收的,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关于原告庭审中增加利息款4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未能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故视为其撤回该主张。关于被告称本案所涉土地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土地补偿款归集体的主张,因本案所涉土地已通过合法的途径发包给本案原告,且土地管理部门也留存有原告现场登记确���登记表,故原告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主张土地补偿金。综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杨某某土地转征补偿款共计32,866.66元。本案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铁锋区扎龙镇向阳村民委员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睿审 判 员 王 昆人民陪审员 宗贵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泽溪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