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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刑初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某丁、刘某戊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7刑初194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丁,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辩护人吕建坤,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戊,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阳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己,农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6]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戊、鲁某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绍飞、董艳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及刘某丁辩护人吕建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戍及鲁某戊、鲁某戍的诉讼代理人吕海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己与鲁某戊、鲁某戍父子同在海阳市盘石店镇集市上赶集摆摊。2015年9月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己与鲁某戊、鲁某戍父子因摊位摆放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刘某己被打后遂打电话给其女儿被告人刘某丁让其到集市看看,后被告人刘某丁及被告人刘某戊等赶到盘石店镇集市上。在被告人刘某己将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带到集市并指认了鲁某戊的摊位后,随刘某丁一起进集市的杨某丁(在逃)将鲁某戊胸、腰部打伤,被告人刘某戊将鲁某戍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鲁某戊左胸及腰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鲁某戍口唇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刘某丁于2016年1月7日被传唤归案,被告人刘某戊于同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己于同年4月14日被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被害人负主要过错,被告人刘某丁没有殴打被害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希望对被告人刘某丁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己与鲁某戊、鲁某戍父子同在海阳市盘石店镇集市上赶集摆摊。2015年9月8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己与鲁某戊、鲁某戍父子因摊位摆放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后被人拉开。被告人刘某己被打后遂打电话给其女儿被告人刘某丁让其到集市看看,后被告人刘某丁及被告人刘某戊等赶到盘石店镇集市上。在被告人刘某己将刘某丁、刘某戊等人带到集市并指认了鲁某戊的摊位后,随刘某丁一起进集市的杨某丁(在逃)、被告人刘某戊将鲁某戊、鲁某戍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鲁某戊左胸及腰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鲁某戍口唇部损伤属轻微伤。被告人刘某丁于2016年1月7日被传唤归案,被告人刘某戊于同年1月22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己于同年4月14日被传唤归案。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及另案处理的被告人杨某丁、程某关于民事赔偿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鲁某戊、鲁某戍达成一致协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海阳市公安局行村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证实,本案系由鲁某戍报案,被告人刘某戊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丁、刘某己被传唤归案。(2)户籍证明、常住人口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某丁于1983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人刘某戊于1980年7月7日出生,被告人刘某己于1959年7月15日出生,案发时均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鲁某戊、鲁某戍的病历已经提取,证实其伤情。(4)通话详单、鲁F×××××过车的记录信息、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当日被告人刘某丁和刘某戊联系的情况,及刘某戊的车辆鲁F×××××行驶路线情况。2、辨认笔录(1)辨认人刘某戊辨认出,杨某丁就是在集市上殴打岁数大的人。(2)辨认人鲁某戍辨认出,刘某戊就是打他们的人。3、鉴定意见(1)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海)鉴(伤)字[2015]288号,认定鲁某戊左胸部及腰部损伤均属轻伤二级。(2)海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海)鉴(伤)字[2015]289号,认定鲁某戍口唇部损伤属轻微伤。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鲁某戊陈述,2015年9月8日7时许,他和其儿子鲁某戍在盘石集市上摆摊,期间与刘某己因为摆摊问题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人拉开。约半个小时后,刘某己的女儿带六七个小伙过来,刘某己到其摊位将其拉出后说就是他。旁边的一个小伙朝他的左耳打了一拳,他就昏倒在地上,后四五个小伙对其拳打脚踢,他就昏倒了。(2)被害人鲁某戍陈述,2015年9月8日7时许,他和父亲鲁某戊在盘石集市上摆摊,其父亲因为摊位摆放与刘某己发生争执,后被人拉开。半个小时后,他看到一女的带六七个小伙来到刘某己摊前,刘某己将其父亲抓出去称就是他。后六七个小伙打其父亲,将其父亲打倒在地并继续用脚踹。后有两三个小伙用拳头打其头,用脚踹其腰部、腿部,他也被打倒了地。他就报警了。5、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戊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8时许,刘某戊给他打电话说其大伯在盘石摆摊时被打了,让其找几个人过去看看。后来他自己开车到了盘石。集市上,刘某戊的大伯将他们带到一个摊位前说就是这个摊,摊上有一个中年男子和一个老年男子。出租车上下来的小伙上去朝老年男子的头部打了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又朝该男子身上拳打脚踢。刘某戊朝中年男子的面部打了二、三拳。(2)证人刘某军、刘某龙证实,2015年9月份的一天,刘某戊打电话称,其大伯在盘石集市上被打,让他们一起去看看。后刘某戊就开车拉着他俩还有一个不认识的小伙来到盘石集市。当时同村的刘某戊也开车过去了,还有一辆出租车下来两个小伙及刘某丁夫妇。在集市上刘某戊的大伯指认了打其的父子后,出租车上下来的一个小伙就朝老年男子头上打了一拳,将老年男子打倒在地,又朝其腰背部踹了两脚,刘某戊朝中年男子头部打了两、三拳。其他人都没有动手,打完后他们就离开了。(3)证人程某证实,2015年9月8日7时许,他岳父刘某己打电话给其妻子刘某丁称在集市上被人打了。他就开着出租车拉着妻子往盘石集市上走。后来在其岳父摊位处看见对面摊位躺着一个人,他妻子说是穿黑色衣服的小伙打的。6、被告人供述庭审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伤害被害人鲁某戊、鲁某戍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丁、刘某戊、刘某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一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被害人提出三被告人的罪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的意见,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且被害人进行刑事追诉,不符合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三被告人均可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丁本人没有殴打被害人,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刘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姜 涛人民陪审员  包春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