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民初4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射阳县新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射阳县新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24民初4695号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黄沙港镇黄沙港渔港新村4#楼101室。法定代表人施金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其桂,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清,射阳县合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阳县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射阳县合德镇三庆东路68号。委托代理人陈昌良,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有志,江苏御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射阳县新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年射民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被告射阳县新苑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日作出(2016)苏09民终26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442元,减半收取计21221元,由原告江苏舒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建伟人民陪审员 周军国人民陪审员 韩天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