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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邹某、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邹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负责人:杨某被执行人:邹某,女,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被执行人:余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身份证好暧昧:440981199003097013。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邹某、余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高法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邹某应偿还贷款本金65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余某在继承余福强遗产的范围内连带赔偿贷款本金65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邮寄费、执行费由邹某、余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对该案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信部门及房产局、国土局、交警等部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81执3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 梁 雄审判员 :邓志勇审判员 : 陈 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