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执字第7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龙马潭区农商行与陈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启彬,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马执字第777-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8073014-1。被执行人陈启彬,男,汉族,1970年1月6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李玲,女,汉族,1971年7月29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启彬、李玲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启彬、李玲位于江阳区X路X段X幢X单元X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邱 勇审判员 薛 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世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