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执字第3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汤晓宾与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晓宾,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澄执字第3052-1号申请执行人汤晓宾,男,198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龚震、缪琳玲,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号330000000009133,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刀茅巷201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民,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汤晓宾与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澄徐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汤晓宾货款57880元,并负担诉讼费625元。因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汤晓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当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汤晓宾,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汤晓宾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汤晓宾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徐商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城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汤晓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永刚执行员 金建东执行员 夏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