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郾民初字第024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崔志国与赵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国,赵国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郾民初字第02468号原告崔志国,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被告赵国威,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崔志国诉被告赵国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崔志国不能提供被告赵国威的具体地址,造成本案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志国的起诉。本案诉讼费6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文学审 判 员  张卫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康有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