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石淑婴与王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淑婴,王治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16号申请执行人石淑婴被执行人王治宝申请执行人石淑婴与被执行人王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石淑婴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借款人民币4万元,并承担借款从2013年9月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石淑婴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