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6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谢汝娟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汝娟,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谢汝娟,女,1978年7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开发区窑湾。法定代表人曾程,董事长。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168号朗琴国际大厦7层公寓819号。法定代表人曾士祥,董事长。谢汝娟与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士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连带偿还原告谢汝娟投资本金一百一十万元,支付利息二十三万一千元。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五十元,由被告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权利人谢汝娟于2016年2月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通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富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大明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房产进行了档案查封,但均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并进行调查核实,亦未查找到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6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维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