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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郭方虹与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刘晴晴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方虹,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刘晴晴,郭某,郭仕印,张纯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11民初2760号原告:郭方虹,女,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谈朝晖。被告:刘晴晴,曾用名郭心晴,女,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法定代理人:刘杰(系刘晴晴之母),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克,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法定代理人:田晔(系郭某之母),女,197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告:郭仕印,男,193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被告:张纯英,女,194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住泰安。原告郭方虹与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公司、刘晴晴、郭某、郭仕印、张纯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郭方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系在房管局已备案的编号为SY0038608房屋代码179308标的物为泰安恒大城19号楼1单元24层2402号,出卖人为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实际买受人,并享有该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涉案房屋的变更转移登记手续。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1日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与郭方龙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将泰安恒大城19号楼1单元24层2402号的房屋出售给郭方龙,而该合同的实际买受人和付款人均为原告,郭方龙仅为顶名买房人。现郭方龙已经去世,原告多次找到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变更该房屋的登记手续未果。被告刘晴晴、郭某系郭方龙的女儿和儿子,被告郭仕印、张纯英系郭方龙的父母,其均为郭方龙的法定继承人。原告认为自己系该房屋预售合同的实际买受人,履行了支付房款的义务,并且实际居住该涉案房屋。请求判如所诉。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刘晴晴未应诉答辩。郭某未应诉答辩。郭仕印未应诉答辩。张纯英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郭仕印、张纯英的住所地是在泰安市岱岳区还是在泰安市泰山区,地址不明,为此,本院要求原告在七日内容提交关于上述被告居住在泰安市岱岳区的证据,原告在规定时间提交了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在天龙大厦的入驻企业一览表,被告泰安天润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泰安市泰山区。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崔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