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催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催22号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尚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茂军,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报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负责人:徐立平,系该行行长。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402000512788****)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并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申报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塘支行已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江西南方万年青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付志英审判员 熊屯发审判员 唐三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丹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