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271民初7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黎某华诉郜某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华,郜某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琼0271民初7077号 原告:黎某华。 被告:郜某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华诉被告郜某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黎某华的撤诉申请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某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某华承担。 审判员杜鹏辉 by95pagdasm2esji5a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