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1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86年4月14日,汉族,通化县交通警察大队协警,住通化县。被执行人:张某,女,1988年2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的权利未得到履行,经申请人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3)通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佳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 义 来源:百度搜索“”